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0年度,161號
IPCA,100,行商訴,161,20120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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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明聳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游景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異議事件,
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6日所為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16
1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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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