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幃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文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專利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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