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商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陳一芳
訴訟代理人 許筱欣律師
被上訴人 新意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蔣彥威律師
被上訴人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友
訴訟代理人 黃翠玫
謝麗芬
劉谷
被上訴人 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森義
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律師
鍾詩敏律師
被上訴人 遠東都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雪芳
訴訟代理人 范佩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誠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程序於原審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原審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3 月8 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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