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上更二字,98年度,40號
IPCM,98,刑智上更(二),40,201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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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刑智上更㈡字第40號
本件被告蘇明聖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朱家輝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 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 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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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