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刑智上更㈡字第40號
本件被告蘇明聖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朱家輝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 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 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