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更一字,99年度,6號
IPCA,99,行專更(一),6,201108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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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6號
原 告 日商優你‧嬌美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原豪久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宋皇志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德青   
 鍾士偉 
王綉娟  
參 加 人 梁盛樽   

訴訟代理人 葉建郎專利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中華民國100 年7 月14日本院
99年度行專更㈠字第6 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第七段綜上所述欄倒數第七行至倒數第五行所載「... 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並違反同法第27條及第71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之規定情形」,應更正為「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 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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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優你‧嬌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