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0年度,56號
IPCA,100,行專訴,56,2011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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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56號
原 告 日商信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矢澤征吾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江郁仁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日商日立創新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東原敏昭(取締役社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商日立創新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案外人日商日立產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2年2 月7 日以「基板組裝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以西元2002 年7 月19日於日本申請之第0000-000000 號專利案主張優先 權,經被告編為第92102581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 滿後,發給發明第206635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 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對之 提起舉發,案外人於96年2 月9 日申准將系爭專利專利權讓 與登記予日商日立創新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被告審查  ,於99年10月27日以(99)智專三( 五)01029字第0000000000  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4 月12日經訴字第0000000000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



 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日商日立創新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日商日立創新工業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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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日立創新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商信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