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美商默沙東公司(Merck Sharp & Dohme Corp.)
法定代理人 Gerard M. Devlin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馮達發律師
宋皇志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司徒諾格(Christopher Snook)
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律師
王仁君律師
徐瑞毅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I226833 號「抑制骨質 吸除作用之醫藥組合物」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 訴人不得為一定行為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0 年度民專 上字第21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 因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 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 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 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 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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