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6號
上 訴 人 日商蘿絲歐尼爾丘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川和夫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李紀穎律師
李奕璇律師
被上訴人 元寧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進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余惠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
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 年7 月26日上午
9時30 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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