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宏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良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江松憙即冠泓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江松憙即冠泓企業社違反著作
權法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28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第五行「侵害120 萬元,合計18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侵害120 萬2 千7 百元,合計180 萬2 千7 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二、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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