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37號
原 告 合成園藝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水心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張乙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乙好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張乙好前於93年10月6 日以「園藝用剪」向被告申請 新型專利,經被告進行形式審查後,發給新型第M270658 號 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為由,對之 提出舉發,其後,參加人於98年1 月23日補充舉發答辯時提 出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原告乃再提出舉 發補充理由,案經被告准予更正,並以更正本審查後,為舉 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 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 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說明,爰 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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