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0年度,27號
IPCA,100,行專訴,27,2011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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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
原 告 坴賦佳金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茂璿   
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 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羅春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春雀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3年7 月29日以「防火金屬鋼板結構㈠」向 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於94年5 月30日提出修正本,經被告 編為第93122804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40777 號 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羅春雀以系爭專利有 違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 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9年8月27日以(99)智專三㈢060 06字第099206090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 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 3月9日經訴字第1000609689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 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 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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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坴賦佳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