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34號
原 告 天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伯綸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聲后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宏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后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11月3 日以「聲后」商標,指定使用於商 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2類之 「電腦軟體設計、電腦軟體更新、電腦軟體維護、電腦程式 設計…」等服務,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375163 號商標。嗣參 加人聲后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 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9年10月27 日中台異字第980865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 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1 月 12日經訴字第1000609536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 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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