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義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
被上訴人 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維群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馮博生律師
汪光夏
樓
複代理人 曾裕峯
賴怡文
上訴人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與被上訴人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 日所為之99年度民專上字第61號指定 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黃俊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 定,執行下列職務:
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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