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0年度,33號
IPCA,100,行商訴,33,201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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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33號
原 告 天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伯綸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聲后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宏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后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7年11月3 日以「聲后」商標,指定使用於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 之「錄有電腦程式之磁碟、…、電腦程式、電腦軟體、電腦 韌體、…個人電腦…」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審 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369931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 聲后有限公司於98年10月13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 第23條第1 項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 ,以99年10月26日中台異字第98086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 第1369931 號『聲后』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 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1 月11日經訴字第1000 609533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聲后有限公司之權利 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聲后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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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聲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