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0年度,30號
IPCA,100,行商訴,30,2011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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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30號
原 告 笙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義興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Rural
Chemical Industries(AUST) pty.Ltd.)




代 表 人 布萊特.魯斯BRETT RUTH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1年5 月 31日以「適可耐SELECTOLYTE 」商標,指定使用於修正前商 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之「動物 用藥、動物用維他命、動物用消毒劑」商品,向被告申請註  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222599 號商標。嗣原告以該註 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 議,經被告審查,於99年8 月23日以中台異字第951444號商 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  願,經經濟部100 年1 月4 日經訴字第09906046970 號決定  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上開原



  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故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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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笙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