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0年度,23號
IPCA,100,行商訴,23,2011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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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23號
原 告 日商UCC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上島豪太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
      楊憲祖律師
      黃闡億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施顏祥(部長)

參 加 人 彬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慶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彬富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彬富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27日以「ucc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  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2類之自行車、腳踏板、自行車手把豎管  、自行車車桿接頭、車架、腳踏車座墊、腳踏車把手、手把  、前叉、三輪車、自行車握把套、花鼓、自行車打氣筒、自  行車曲柄、自行車輪圈、自行車傳動齒輪組、電動自行車、 自行車用坐墊、滑板車、電動滑板車商品,向原處分機關智 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1374274 號商標 。嗣原告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 條第1 項第12  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原處分機關  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後 段之規定,以99年8 月16日中台異字第980930商標異議審定 書為「第1374274 號『ucc 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 處分。彬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於99年12



  月22日以經訴字第09906046210 號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  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遂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彬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故彬富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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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UCC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人彬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彬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