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5號
原 告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苗豐強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賴蘇民律師
陳怡彤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郭偉齡
參 加 人 劉蔡勝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3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25頁第5 、8 、10、13、15行中關於「第4 、5 、7 、11、15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4 、7 、11、15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該法第218 條設有規 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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