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原 告 蔡銀泉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臺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宗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5 月2 日15時55分 ,在本院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00 年4 月27日前,陳報下列事項,並逕送繕本予 被告:
㈠原告主張:「原告早於89年即取得本專利,並據以製造銷售 系爭『門鎖』,......對原告取得系爭專利並標明於產品及 廣告上之事實,......」(見本院卷第1 冊第7 頁反面), 所謂「門鎖」是否誤載?有何證據證明原告已據以實施系爭 專利?
㈡原告主張:系爭產品型號「Q-7592L 」已修改編號為「Q-75 92A 」等語(見本院卷第2 冊第117 頁),有何證據證明? ㈢原告主張被告自97年3 月1 日起故意侵害系爭專利等語(見 本院卷第2 冊第168 頁),惟此為被告所否認,原告有何證 據?
㈣原告主張被告於100 年2 月28日仍有銷售系爭產品等語(見 本院卷第2 冊第169 頁),而被告100 年2 月14日書狀第2 頁辯稱被告現未銷售等語(見本院卷第2 冊第131 頁)。原 告有何意見及證據?
三、被告應於100 年4 月27日前,提出被證二、四至六之專利說 明書公告本,並逕送繕本予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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