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再字,99年度,4號
IPCA,99,行專再,4,201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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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王步天   
再審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黃泰淵,依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秀真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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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