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代 表 人 蔡清彥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 律師
洪順玉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日商京濱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小田垣邦道
訴訟代理人 宿希成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忠智,依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秀真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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