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更一字,99年度,6號
IPCA,99,行專更(一),6,2011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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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6號
原 告 日商優你‧嬌美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原豪久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宋皇志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梁盛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盛樽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0年7 月10日以「清潔用物品」向被告申請發明 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0116889號審查及再審查,准予專利, 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86846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 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 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 ,於97年7 月15日以(97)智專三(一)02054 字第097203 685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 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 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 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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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優你‧嬌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