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99年度,218號
IPCA,99,行商訴,218,201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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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218號
原 告 歐匯利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文正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德商DHL國際有限公司
(DHL INTERNATIONAL GMBH)



代 表 人 喬治卡薩爾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德商DHL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7年3 月20日以「OHL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 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 類之產品包裝,安排報紙訂閱,廣告版面設計,廣告,廣告 服務,戶外廣告設計,廣告企劃,廣告設計,廣告稿的撰寫 ,廣告專欄製作,廣告資料更新,廣告製作,廣告促銷模型 製作,廣告代理,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直接 郵遞廣告,為他人提供促銷活動,商品示範,張貼廣告,廣 告文件發表,廣告宣傳,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代理進出 口服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代理國內外廠商 各種產品之投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經銷,代辦禮 品,照相影印,人員招募,職業介紹,人力仲介,拍賣,網 路拍賣,電子廣告看版出租,網路廣告看板出租,廣告場所 租賃,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電子購物),食品零售



,飲料零售,成衣零售,布疋零售,衣服零售,服飾配件零 售,室內裝設品零售,家具零售,家庭日常用品零售,五金 零售,文教用品零售,鐘錶零售,眼鏡零售,電信器材零售 ,電子材料零售,電子器具零售,電器用品零售,首飾零售 ,貴金屬零售,攝影器材零售,化粧品零售,康樂用品零售 ,食品零售,布疋零售,服飾配件零售,靴鞋零售,皮件零 售,皮包零售,手提袋零售,皮箱零售,室內裝設品零售, 寢具零售,美容用具零售,婦嬰用品零售,嬰兒用品零售, 衛浴設備零售,電腦軟硬體及其周邊配備零售等服務,向被 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338166 號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嗣德商DHL國際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 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 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 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以99年6 月30日中台異字第 980167號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01338166號『OHL 及圖』 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 濟部99年9 月27日經訴字第09906062650 號訴願決定駁回, 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 果,將影響德商DHL國際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依職權命德商DHL國際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 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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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商DHL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匯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