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原告蔡銀泉與被告臺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3 日所為之99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指定 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傅文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 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 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