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坴賦佳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茂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匠鋼品工業有限公司、羅春雀間因排除
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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