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99年度,164號
IPCA,99,行專訴,164,2011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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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64號
原 告 尹佐國   
             號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榮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6年12月17日以「 增加繞線空間之三相馬達定子(二)」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 ,經其編為第96221428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 型第M335870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 條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 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9年2 月8 日以 (99)智專三(二)04024 字第09920092840 號專利舉發審 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 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 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 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 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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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