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99年度,145號
IPCA,99,行專訴,145,201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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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45號
原 告 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崑泉   
訴訟代理人 陳邦禮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施顏祥(部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沈毓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毓豪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5年5 月2 日以「 可節省佔置空間的橢圓機」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發 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5115815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 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288008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該 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等規定,不符 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核認 該專利並未違反前揭規定,於98年12月23日以(98)智專三 (一)02064 字第098208252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 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審議,並 依訴願法第28條第2 項規定通知原告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惟原告並未提出參加訴願程序及表示意見之書面到被告經 濟部。經被告99年7 月21日經訴字第9906060170號撤銷原處 分,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 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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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