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99年度,134號
IPCA,99,行專訴,134,2011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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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4號
原 告 漢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光燦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山洲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金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山洲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95年1 月16日以空壓機氣閥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 新型專利,經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29335 2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 第1 款及第2 款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為由,對之提起舉 發,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前開規定,於99年 3 月9 日以(99)智專三㈢05052 字第09920147490 號專利 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 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 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對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有損害, 依前揭意旨,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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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