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99年度,208號
IPCA,99,行商訴,208,201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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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208號
原 告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程鯤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旅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蔣鄭明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旅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3年5 月28日以「SNOW FOX及圖」商標,指定 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 第25類之「束褲、束腹、束腰、罩杯、汗衫、衛生衣褲、胸 罩襯墊、泳裝、海灘裝、背心、毛衣、羊毛上衣、襯衫、T 恤、墊肩、內衣褲、褲子、西服、童裝、洋裝、裙子、童軍 服、羽毛衣、休閒服、韻律服、大衣、外套、夾克、雨衣、 成衣、滑水裝、鞋子、女鞋、男鞋... 登山鞋、圍巾、頭巾 、領巾、頸巾、絲巾、領帶、運動帽、游泳帽、禦寒用耳罩 、帽子、吊褲帶、襪套、登山襪、排汗襪、毛襪、運動襪、 襪子、服飾用手套、禦寒用手套、腰帶、服飾用皮帶、綁腿 、圍裙、鞋釘、靴鞋用防滑器」商品,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134510 號商標(商標權期間94年1 月1 日至103 年12月31日)。嗣 參加人旅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0月31日以該商標之註 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 經被告以97年7 月14日中台評字第960365號商標評定書為註 冊第1134510 號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 起訴願,並於97年7 月23日訴願階段就該商標所指定使用之



商品,向被告申請分割,經被告核准分割為系爭註冊第1330 041 號及另件第1330042 號商標,其中系爭註冊第1330041 號商標係指定使用於前揭第25類之「束褲、束腹、束腰、罩 杯、汗衫、衛生衣褲、胸罩襯墊、泳裝、海灘裝、背心、毛 衣、羊毛上衣、襯衫、T恤、墊肩、內衣褲、褲子、西服、 童裝、洋裝、裙子、童軍服、羽毛衣、休閒服、韻律服、大 衣、外套、夾克、雨衣、成衣、滑水裝、圍巾、頭巾、領巾 、頸巾、絲巾、領帶、運動帽、游泳帽、禦寒用耳罩、帽子 、吊褲帶、襪套、登山襪、排汗襪、毛襪、運動襪、襪子、 服飾用手套、禦寒用手套、腰帶、服飾用皮帶、綁腿、圍裙 」商品;另件註冊第1330042 號商標係指定使用於前揭第25 類之「鞋子、女鞋、男鞋、鞋、涼鞋、拖鞋、布鞋、皮鞋、 運動鞋、滑雪鞋、休閒鞋、鞋底、鞋墊、鞋跟、鞋中底、鞋 套、釘鞋、登山鞋、鞋釘、靴鞋用防滑器。」商品,因基礎 事實已有變更,被告旋於97年9 月22日以(97)智商0401字 第09780424250 號函自行撤銷原處分,並經經濟部97年10月 15日經訴字第0970613798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不受理之決 定。嗣參加人於98年6 月18日再聲明續行就系爭註冊第1330 041 號商標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與據以評 定之註冊第868278號「旅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標章」商標構 成近似,且指定使用商品亦構成類似,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 誤認之虞,有違前揭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乃以 99年3 月29日中台評字第980187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 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 8 月26日經訴字第0990606175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 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 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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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旅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