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99年度,116號
IPCA,99,行專訴,116,20101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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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16號
原 告 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賀隆    
訴訟代理人 張耀暉專利師 

莊志強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郭偉齡    
參 加 人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姚玉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關係人張原榮於民國93年9 月14日以「滑鼠功能狀態記錄顯 示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214653號形 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M261755 號專利證書;關係人張原榮復將系爭專利讓與原告,經被告 以97年7 月10日(97)智專一(一)13017 字第0972036251 0 號函准予登記。嗣參加人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及 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 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 第4 項規定,以98年12月16日(98)智專三(二)04119 字 第098208096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 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 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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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