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99年度,173號
IPCA,99,行商訴,173,20101221,1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73號
原 告 益詮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憲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益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長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益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3 月29日以「益詮」商標,指定使用於商 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7 類之 「工業用刀具、車刀、銑刀、金屬加工機械用鑽頭、鑽頭( 機械零件)」商品,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 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94594 號商標。嗣 參加人益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 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 認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註冊第116722號「益全及圖YIH CHUA N 」、第439652號「益全及圖EXTR ON 」商標構成近似,復 均指定使用於車刀、銑刀或車床、銑床等類似之商品,有致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乃以99年1 月25日中台評字第98 0079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 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7 月8日經訴字第09906059 2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1/1頁


參考資料
益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詮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詮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