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69號
原 告 佳儷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一鳴
送達代收人 吳秀雅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木村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3年11月24日以「CAMEL 及圖」商標,指定使 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25類之「各種衣褲、西服、旗袍、頭紗;圍巾、頭巾、絲巾 、領帶、領結、肚圍、冠帽、禦寒用耳罩、襪子;服飾用、 禦寒用手套;腰帶、服飾用皮帶;圍裙」商品,向被告申請 註冊,經其准列為註冊第1173691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 專用期間:94年9 月16日至104 年9 月15日)。嗣參加人日 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1 月23日以系爭商標違 反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向被告申請廢止該商 標之註冊。經被告審查,以98年12月30日中台廢字第L00980 019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 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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