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商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啟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春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兩造
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
益為新台幣(下同)12,130,800元(11,687,300元+蘋果日報登
報費用150,000 元+中國時報登報費用178,500 元+經濟日報登
報費用差額11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248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上訴人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76
2,300 元(732,300 元+經濟日報登報費用3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2,555元,亦未據其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立光科技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均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