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SANOFI AVENTIS(賽諾菲-安萬特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ia Souleau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簡秀如 律師
輔 佐 人 朱淑尹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躍欣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妃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
陳軍宇 律師
輔 佐 人 林君郁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弘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 律師
林怡芳 律師
翁千惠 律師
複代理人 李貞儀 律師
被上訴人 天行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行健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
陳軍宇 律師
輔 佐 人 林君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
已於民國99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0 年1 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
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即被上訴人SANOFI AVENTIS(賽諾菲-安萬特公司,
下稱賽諾菲公司)應於99年12月23日前,就下列事項提出陳
述意見狀予本院,並將繕本逕送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躍欣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躍欣公司)、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友華公司)及被上訴人天行健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天行健公司)。
㈠在賽諾菲公司未能證明躍欣公司、友華公司及天行健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對各該公司業務之執行,有何違反法令之行為,
不須連帶負賠償責任,均經原審判決確定之前提下,賽諾菲
公司主張躍欣公司、友華公司及天行健公司等3 位法人應連
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法律依據及理由為何?
㈡若躍欣公司、友華公司及天行健公司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或各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計算損害賠償之法律依據及其
方式為何?
㈢若賽諾菲公司主張躍欣公司、友華公司、及天行健公司不得
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
中華民國第190825號發明專利之藥品及「欣血暢膜衣錠75毫
克」或相同成分之藥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則此部分應
准予假執行之法律依據、理由及對於供擔保金額之意見。
三、躍欣公司、友華公司於收受賽諾菲公司上開陳述意見狀後,
應於100 年1 月12日前提出答辯狀,並將繕本逕送賽諾菲公
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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