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44號
原 告 譚家正
訴訟代理人 楊揚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臺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宗明(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臺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櫻花公司)前於民國96年 8 月1 日以「熱水器遙控之控制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 ,經被告編列為第96212602號進行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 並發給M325474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 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5條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 ,以99年2 月10日(99)智專三(一)03019 字第09920100 55 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7 月23日經訴字第0990606013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出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 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臺灣櫻花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故臺灣櫻花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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