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98年度,46號
IPCV,98,民專訴,46,20101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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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46號
原 告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N.V.)


法定代理人  Eric Coutinho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菁律師
  林嘉興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張哲倫律師
被 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祁甡    
 邱丕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渝清律師
被 告  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北街6號
兼法定代理人 邱丕良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董浩雲律師
 王仁君律師
 范銘祥律師
 張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
99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祁牲」之記載,應更正為「祁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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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