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46號
原 告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N.V.)
法定代理人 Eric Coutinho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菁律師
林嘉興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張哲倫律師
被 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祁甡
邱丕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渝清律師
被 告 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北街6號
兼法定代理人 邱丕良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董浩雲律師
王仁君律師
范銘祥律師
張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
99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祁牲」之記載,應更正為「祁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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