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許憲堂
即 被 告
上 訴 人 陳天恩
即 被 告
上 訴 人 劉彥宏
即 被 告
被 告 寶成國際有限公司
兼 代 表人 陳曉儀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文淵律師
被 告 寶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天恩
被 告 張應如
選任辯護人 南雪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
月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部分應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 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三號解 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部分漏附附表二,應予補充,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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