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99年度,82號
IPCA,99,行專訴,82,20100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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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82號
原 告 山洲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金山(董事)

訴訟代理人 黃顯凱(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漢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光燦(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漢弓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漢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弓公司)前於民國91年12月11日 以「小型空氣壓縮機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 為第91220238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發給新型 第226300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於98年4 月 24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專利 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同年10月7 日(98)智專三 (三)05052 字第098206313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 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4 月 21日經訴字第0990605521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漢弓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故漢弓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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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