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78號
原 告 世昕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文雄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陳敏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敏鋒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陳敏鋒前於民國92年3 月4 日以「可擴充輔助信號源 之車用影音裝置及其介面控制電路」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2203223號審查 ,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25478號專利證 書。嗣原告以其有違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 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嗣參加人於98年6 月 15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認該更正內容符 合專利法相關規定,准予更正,並依更正後之內容審查本件 舉發案,於98年10月1 日以(98)智專三( 二)04119字第0982 0 6206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 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4 月6 日經訴字第09906054 36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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