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聲上字第4號
抗 告 人 許榮棋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著作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15日
本院99年度民聲上字第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則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微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 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
二、經查,抗告人於民國99年7 月28日對於本院99年度民聲上字 第4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法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迄今均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 翌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則以抗告不合法裁定 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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