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救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張廣新
樓
訴訟代理人 吳姿璉律師
相 對 人 張乃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乃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提起民事訴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扶助,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訴 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基隆分會審查表及相關資料以為釋明,另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得知聲請人 於96至98年度分別受有世茂宬生物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給 付薪資共18,000元、堉舜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給付薪資共 64,833元、明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給付薪資 共30,700元,並有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投資100元及82 年份之汽車1輛,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 卷可按,顯見聲請人確實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且由聲 請人所陳之起訴事實,其非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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