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99年度,85號
IPCA,99,行專訴,85,2010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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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85號
原 告 廖俶瑛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郭銘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銘水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郭銘水前於民國97年1 月11日以「紙盒」向被告申 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97200661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 後,發給新型第M335480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有違專利 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旋申請更正申請專利範圍,案經被告 併案審查,於98年9 月30日以(98)智專三㈠02016 字第0982 06192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准予更正,並為「舉發不成立」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 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 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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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