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432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瑞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捌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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