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4323號
TPDV,96,促,44323,2007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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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432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瑞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捌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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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