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67561號
PCDV,96,促,67561,2007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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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75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黃英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捌佰叁
  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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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