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一八八八三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周沛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叁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
叁仟捌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雅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何祖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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