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3年度,18883號
PTDV,93,促,18883,200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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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一八八八三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周沛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叁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
  叁仟捌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雅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何祖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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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