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160號
PTDM,93,訴,160,2004041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君平



  被   告 邱麒志


  被   告 翁智鴻


右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九二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鍾君平邱麒志翁智鴻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許瀞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香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