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818號
PTDM,92,訴,818,2004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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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嘉勛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嘉勛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楊萬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坤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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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