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70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啟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6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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