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660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潘鳳蘭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
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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