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9年度,639號
FSEV,109,鳳補,639,2020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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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639號
原   告 范富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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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