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9年度,633號
FSEV,109,鳳補,633,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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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63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並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4 條第1 項、第116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完整姓名 ,原告應依上開規定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全部被告之 完整姓名及住居所,並應提出下列資料:㈠本件請求分割之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高雄市○○區○○段000 ○ 00000 ○000 ○0000 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異 動索引(含所有權人之完整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㈡被 代位人簡太隆繼承系爭土地之被繼承人姓名及國稅局核定之 遺產清冊(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 ;㈢前項遺產稅證明文件 所列除簡太隆以外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如已死亡者,並補正其之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 暨最新戶籍謄本(以上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三、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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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